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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政策摘编
投稿:管理员 2018-07-04 17:1  访问量:119  

 

 

涉企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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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

 

 

 

 

 

编 者 按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为有效指导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制定实施了一批支持发展、促进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为方便企业了解政策、把握政策、用足用好政策,我委将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有关涉企政策有重点地进行了摘选,汇编为《涉企政策摘编》。由于水平有限,时间仓促,遗漏在所难免。使用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上网查阅全文,或联系我委咨询(咨询电话:8338080)。

 

 

 

 

                                20187


 

 

一、企业发展

 

1.《关于促进石化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东营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3.《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4.《关于组织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申报的通知》

5.《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组织推荐第二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通知》

6.《关于推荐2018年度山东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通知

7.《关于开展全市“四新”促“四化”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通知》

9.《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创新驱动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的通知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新一轮高水平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1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1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的通知

 

三、信息化推进

 

1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17.《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8.《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助推“企业上云”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19.《关于印发山东省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上云”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四、中小企业扶持

 

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2.《关于推荐山东省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商的通知

23.《关于组织推荐省级第十四批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第十二批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的通知

24.《山东省印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5.《关于报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推荐第八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

26.《关于组织申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

27.be365体育投注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东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28.金融机构相关企业扶持政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一、企业发展

 

1.《关于促进石化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号:发改产业〔20172105

政策起止日期:2017125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1、优化调整产业布局。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优化石化产业布局,建设化工类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规范化工园区发展。新建化工项目须进入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推动环境敏感区、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实现三废治理由企业分散治理向园区集中治理转变。规范化工园区发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需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绿色发展等要求。

3、鼓励沿海石化企业优先采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常规水源消耗。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升级改造,实现资源配置优化、过程动态优化,全面提升企业智能管理和绿色发展水平。

4、大力发展绿色产品。重点发展高性能树脂、特种橡胶及弹性体、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功能性膜材料,电子化学品、高性能水处理剂、表面活性剂,以及清洁油品、高性能润滑油、环保溶剂油、特种沥青、特种蜡、高效低毒农药、水溶性肥料和水性涂料等绿色石化产品。

5、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加强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大力推进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

6、将严重违反产业政策和污染排放标准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7、加大对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支持力度,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等方面依法依规建立绿色通道。

8、企业应增强持证排污、依证排污责任意识,建立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化工专项行动办

联系电话:8332882

 

2.《关于印发<东营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

    号:东发〔201711

政策起止日期:20171014日至20201231日执行

主要内容:1、扩大市级产业基金规模,加快县级产业基金设立,支持高端石化产业转型省级,支持传统支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并购上市,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办公室电话:8331235)、市财金公司(办公室电话:7269603

2、鼓励我市名优特新产品参加国内外展销活动,对重点展会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80%、单个标准展位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8082920

3、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质监局(办公室电话:8330609)市工商局(办公室电话:8334541) 市财政局(办公室电话:8331235

4、降低用低成本,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市规定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8081649

5、支持解决制造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2016年底前建成,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的项目,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帮助企业完善用地和建设手续。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规划与技术改造科

联系电话:8332885

6、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在2020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配套费。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住建局(办公室电话:8333093

7、降低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政府煤电油气运保障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1336

8、降低用水成本,对自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并取得排水许可的企业,且排水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以上的,按50%核减污水处理费。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电话:8327179)市环保局(办公室电话:8331789

9、市内企业整体收购或控股市内资不抵债企业仍保留其法人资格的,按被收购或控股企业新增地方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到填平补齐后,从下年度开始,再按50%补助3年;被整体收购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特殊情况的,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市内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央企及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实现兼并重组的,同级财政按并购额的3%给予市内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办公室电话:8331235

10、每年评选东营市制造业50强企业东营市制造业纳税50强企业,树立龙头骨干企业标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1822

11、对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大对上市挂牌企业的补贴力度,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办公室电话:8331235

12、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除化工及重污染项目外,其他项目环评、水评可与园区规划环评、水资源评价等共享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各县区政府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3、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开放共享创新平台及新型研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发改委(办公室电话:8381373)、          市科技局(办公室电话:8381692)、市人社局(办公室电话:8381226

市经信委科技科,联系电话:8338626

14、大力发展新科技、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每年选择20个“四新”促“四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科技科

联系电话:8338626

 

3.《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发文单位: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

    号:东发〔201715

政策起止日期:20171213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1、支持产业集群开展转型升级示范行动。对评选认定的省级支柱、主导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利用3年时间,每个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规划与技术改造科

联系电话:8332885

2、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合作进入军工领域,对军民融合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工程与应用示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对申报取得军工四证的,各级财政给予800万元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装备产业科

联系电话:8327708

3、合法合规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单户最高贷款为100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0%;采取借款人自愿投保的方式,加大保费财政补贴力度,按照固定费率基数3%计算保费,财政按照50%给予补贴;贷款本金损失责任银行承担20%,政府财政承担30%,保险公司承担50%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办公室电话:8331235           市金融办(办公室电话:7928199) 市人行(办公室电话:8305215

4、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直接融资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金融办(办公室电话:7928199

5、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与行业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合作,在我市成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市财政对其购置的研发设备、招聘的科研人员、实施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委组织部(办公室电话:8380049

6、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市财政给予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办公室电话:8381692

7、鼓励非公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开放共享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发改委(办公室电话:8381373 市科技局(办公室电话:8381692)市人社局(办公室电话:8381226

市经信委科技科,联系电话:8338626

8、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独角兽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40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给予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智能型总部机构的,同级财政可给予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产业政策科、市中小企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2407  8338080

9、对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给予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办公室电话:8381692

市中小企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8080

10、对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贯标试点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科

联系电话:8088658

1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质监局(办公室电话:83306096)市工商局(办公室电话:8334541

12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项。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质监局(办公室电话:83306096

13、改制企业在办理不动产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土局(办公室电话:8081649)市国税局(办公室电话:8319702) 市地税局(办公室电话:7158019

14、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中小企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8080

15、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报制度,对在20161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最长为3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办公室电话:8319702)市地税局(办公室电话:7158019

16、实行新增工业用弹性出让年期制,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8081649

17、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境外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展销活动,对重点展会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80%、单个标准展位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指定1个国家补助2000元(在指定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按照指定地区的国家数量计算),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对民营企业取得境外专利、产品认证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相关支出最高50%给予财政补助,属于开拓新兴市场的,补助比例最高到8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参加出口信保所缴纳的保费,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补助。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8082920)市工商局(办公室电话:8334541)市财政局(办公室电话:8331235

 

4.《关于组织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申报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经信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统计局

    号:鲁经信字〔201837

政策起止日期:2018330日至于2018428

申请条件:

1、山东省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国有、非外资控股企业,私有股份占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企业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不纳入奖励范围。

2、新跨越民营企业是指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集团年度销售(营业)总收入,数据为集团口径数据(含省外、海外、三产数据)。

3、企业侧重于新旧动能转换“5+5”重点产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及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不存在违法失信记录。

申报: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审核后逐级申报:企业两年内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及违法失信记录等,实行一票否决。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1822

 

5.《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组织推荐第二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号:鲁经信字〔201840

政策起止日期:201843日至2018615

主要内容:

一、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符合《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通知》中9项申请条件要求,在山东注册且近三年无环保安全生产等违法记录,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平均位居全球前5位且国内排名第1位的制造业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分别选择申报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

9项申请条件:

示范企业: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细分产品可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4.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

5.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10年或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的企业优先考虑。

8.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培育企业: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5位或国内前2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高,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水平高于同期一般制造企业的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5.长期专注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的企业优先考虑。

8.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

二、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单项产品在全球市场占有率位居前3位;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优先考虑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的产品;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实施品牌战略,经营业绩优秀;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已被确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或培育企业的,已有产品被确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均不应再申报:

三、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符合《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9项申请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请,要求是近三年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平均位居全国前5位且全省排名第1位的企业。已被确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或培育企业的不再申报:

9项申请条件: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细分产品按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第6位或行业分类惯例。如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也可申报: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且全省第一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4.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高于同期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全球性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

5.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10年及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重点发展领域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7.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优先考虑。

8.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鲁经信产〔2017143号)

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局、开发区经信局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产业政策科

联系电话:8332407

 

6.《关于推荐2018年度山东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号:鲁经信字〔201858

政策起止日期:201864201868

主要内容:

标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有较强技术支撑能力。企业已独立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建立了创新团队,或与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了联合创新机制,具有明确的智能制造研究方向和持续创新能力,智能制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3、有较强辅导培训能力。企业依托自身业务开展了一种以上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和应用,或已具有智能制造核心技术装备及系统集成能力并已成功应用于生产实际,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通过自身项目的成功实施,已形成完善的智能制造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架构,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成熟的智能制造模式和经验,具备为相关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完善的智能制造培训体系,具有对外培训带动提升企业的系统服务能力。

4、组建专业工程技术辅导团队。针对每一个带动提升企业(“N”)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工程技术辅导团队(团队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向带动提升企业进行智能化升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直至项目完成。

5、积极承担带动辅导责任和义务。标杆企业已经与带动提升企业共同制定了开展智能制造的带动提升实施方案,并签订了带动提升辅导协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实施成效目标和考核指标及其基数与具体测算过程。带动提升实施方案的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通过带动提升,带动提升企业在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每个被认定为标杆的企业3年内至少带动3家企业,愿意向本省企业提供参观学习机会,未能完成带动目标的将追回奖励资金。

我省已列入工信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的企业满足第45款条件可确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和已通过验收的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简称智能制造专项)责任企业优先推荐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带动提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带动提升企业应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标杆企业无隶属关系或无相同法人的母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有意愿、有能力、有资金实施智能制造。

申报: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各县区经信局、开发区经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装备产业科

联系电话:8327708

 

7.《关于开展全市“四新”促“四化”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营市经信委

    号: 东经信字〔201894

政策起止日期:2018528日至2018610

申报条件:

一、四新四化示范企业

1、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3D打印、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地理信息、高端软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拥有自主产权,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新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占比超过80%的企业。

2、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市内同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前5名的企业。

3、以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为重点的高技术服务业;以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为重点的科技服务业;以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节能环保服务、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市内同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前5名的企业。

4、网络经济、数字经济、信息经济、共享经济以及军民深度融合等领域,市内同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前5名的企业。

5、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智能工厂、智能车间、供需对接、资源整合的供应链协同平台等试点、示范,利用新技术改造传统管理、生产等环节,在全市或同行业起到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并取得市级以上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

申报企业须在东营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0%,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同等情况下,市级及以上百年品牌重点培育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优先认定。

二、“四新”促“四化”示范项目。

1、高性能计算、人工智能、传感器、虚拟现实等关键核心技术应用项目,工业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链项目,基础软件、高端工业软件研发项目。

2、高端石油装备、石化装备、海洋装备、节能环保装备、航空航天装备、农机装备、动力机械等成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项目。

3、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

4、碳纤维、石墨烯、生物基材料、高分子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磁性材料等新材料项目,高性能药物、海洋药物、高端食品添加剂,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项目。

5、延伸拓宽石化产业链条的特种橡胶、特种纤维、特种工程塑料、前沿新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等高端化工材料项目。

6、新型工业电商、军民深度融合、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个性化定制、智能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项目。

各类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好,安全环保节能质量水平高,所在企业须在东营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技术类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应为发明专利,且为20162017年完成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平台类项目应为20152017年投入运营并取得较好成效。军民融合类项目应为20162017年完成建设并取得较好业绩。软件类项目应为2016-2017年期间取得产权,并得到应用。

申报:申报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申报书,按照属地关系向县区经信部门、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科技科

联系电话:8338626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号:鲁政办发〔201778

政策起止时间:20171127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1、严格控制炼油、轮胎、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违规新增产能项目,各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和新增授信等业务。

2、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3、所有化工类新建、改扩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按照《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行动总体方案》(鲁厅字〔201743号)要求执行。

4、综合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法律手段和差别化电价、水价等经济措施,依法停产、整顿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石化企业,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

5、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鼓励开展并购重组。

6、支持在石油化工、盐化工、橡胶轮胎、海洋化工、煤化工等重点产业,开展智能车间、机器换人示范推广。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化工专项行动办

联系电话:8332882

 

9.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号:东政办发〔20188

政策起止时间:2018412日至20191223日执行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Ⅰ类:属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291中类橡胶制品业的化工生产类项目。

Ⅱ类:属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29大类中除Ⅰ类项目外的其他化工生产类项目;制造业25-29大类之外,国家部委有关文件中列明属化工行业的生产类项目。

Ⅲ类:化工存储、经营、运输等化工非生产类项目,包括化工生产类项目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类项目(如配套罐区、装卸车设施、仓库等),轻烃站等油气田配套类项目。

投资规模:1、Ⅰ类项目中,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以下项目除外:(1)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2)搬迁入园项目;(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454号)中鼓励发展的化工新材料项目;(4)产品替代进口且投资回收期在3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项目(仅限201848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

2、Ⅰ类项目中的改建(包括技术改造)项目、非危化品新建及扩建类项目、安全隐患整治和环保综合治理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

3、Ⅱ、Ⅲ类项目不设投资额限制。

三、项目布局:严格控制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之外实施新建、扩建化工项目,以下项目可布局在化工园区外:

1、Ⅰ类项目中列入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家“十三五”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省高端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省重点项目。

2、大型冶金项目现场制气、冶炼尾气制硫酸(硫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溴素等不适合入园项目。

3、Ⅱ类项目中按照环保部门规定在环保审批时只需出具《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危化品项目。

4、Ⅲ类项目中的非危化品类项目及涉危化品项目中的进口LNG接收、储运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及配套的场站(存储库),轻烃站等油气田配套类项目,加油站、CNG站、LNG站以及为居民生活服务的供油气设施项目,燃气锅炉等生产配套项目。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化工专项行动办

联系电话:8332882

 

1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号:东政办发〔201818

政策起止时间:2018619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1、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逐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测量、登记造册,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列入搬迁改造名单。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对现有明显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要不等不靠,立即着手制定工作方案,启动搬迁改造工作。

2、积极争取省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支持。市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对提前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待省奖励办法出台后,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我市具体奖励办法。鼓励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根据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符合搬迁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化工专项行动办

联系电话:8332882

 

二、创新驱动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的通知》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号:工信厅装函〔2018117

政策起止日期:2018422018515

主要内容:项目推荐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项目技术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需安全可控。

3、项目须符合《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要求,且具有较强的可复制可推广性。

4、项目须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写申请报告,到所在县区经信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次审核后上报工信部。经工信部同意后发文公示名单。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装备产业科

联系电话:8327708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新一轮高水平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号:鲁政办字〔201821

政策起止时间:201821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1、进一步加大重点技改项目的招商引资和组织推进力度,建立完善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库,筛选技术水平高、投资强度大、改造成效好、质量效益优的技改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长期跟踪服务督导,在项目用地、用能、财政金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2、建立完善企业品牌发展组织体系,支持企业强化商标权保护工作,积极推动商标国际注册与保护,加强自主品牌的保护和运用。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质量标杆,组织对标、达标行动,开展质量诊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3、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

4、培植军民融合产业,以基础配套、零部件、通用分系统领域为重点,发展一批“民参军”专业化企业。建立动态调整的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库,支持军民两用产品双向转化,鼓励有实力的民口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规划与技术改造科

联系电话:8332885

 

1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号:鲁政办字〔201820

政策起止时间:201821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制度。

1、企业对照项目准入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承诺,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分别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材料。相关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受理书;项目需要公示的,由相关部门在预审把关后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受理书。

2、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承诺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批文和承诺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3、项目竣工后,对按规定须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企业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填报竣工验收申请表并整理上报验收资料。原则上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集中验收。对按规定不需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相关部门确认。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投产;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允许投产。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规划与技术改造科

联系电话:8332885

 

1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营市经信委

    号:东经信装函字201821

政策起止日期:2018615日至2018710

主要内容:

申报范围:1、首台(套)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国内率先实现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创新,具有显著节能、节材和环保等特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成套或单机装备产品。产品包括能替代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中《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目录》(最新版)所列的装备产品等。

2、关键核心零部件。是指列入国家重大专项及重大工程等国家级项目的核心部件产品,或能替代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中《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目录》(最新版)所列关键部件产品,及其他可替代进口的关键零部件产品。

申报条件:1、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行为;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具备首台()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

2、产品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率先实现根本性改进,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并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列入国家级重大专项或重大工程等项目的装备和核心零部件产品可优先纳入。

3、产品具有清晰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由生产企业(单位)依法拥有。

4、产品质量可靠。产品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检验机构的检测或用户认可认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其中: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局申报,县区经信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向市经信委提报。各县区经信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对企业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申请初审后,于710日前报市经信委装备产业科。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装备产业科

联系电话:8327708

 

三、信息化推进

 

1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号:工厅信软〔2017987

政策起止日期:2017116日至20171231

主要内容:

试点示范内容:1、支持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围绕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安全保护等环节突破关键技术瓶颈,打造大数据产品服务体系。

2、鼓励大数据在重点行业的深入应用,促进跨行业大数据的融合创新,提升民生服务中大数据运用能力,推动大数据与各行业融合发展。

3、鼓励建立大数据测试评估平台,加快大数据重点标准研制与推广,以提高服务水平、完善产业支撑体系。

4、支持政府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的整合,促进互联互通,提高共享能力。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和应用单位。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的项目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编写申请报告,报所在县区经信局进行初审、汇总后,出具申请文件上报市经信委。2018年试点示范内容包括410个方向,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的申报方向不超过2个。试点示范期为2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信息产业科

联系电话:8327689

 

1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号:工信厅信软函〔2018185

政策起止日期:20185242018630

主要内容:

试点示范内容:围绕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聚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方案、重点工业产品和设备上云、信息物理系统(CPS)、工业大数据应用服务、工业电子商务平台、中德智能制造合作等方向,遴选一批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增强制造业转型升级新动能。

申报要求:1、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或其联合体。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申报主体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中德两国的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工业园区或其联合体等。

2、试点示范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推荐。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不接收已列入2016年、2017年中德智能制造合作试点示范的项目,以及仅购买产品但未进行技术转化吸收的项目。

3、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局、开发区经信局申报,并进行初审。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信息产业科

联系电话:8327689

 

17.《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  号:鲁经信软〔2016586

政策起止日期:201721日至2022131日执行

主要内容:

申报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2、通过软件企业评估认定并在省内注册三年以上。

3、企业主营业务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软件业务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近三年软件业务收入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

4、拥有专门的软件工程技术研发机构,组织体系健全,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团队,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完善的软件工程技术研发、测试条件,在软件工程领域近三年承担过3项以上国家级、省级软件领域重点科研、产业化项目,获得知识产权10项以上。

6、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目标科学合理,资金保障有力,有明确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与人才培养引进计划。

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信息产业科

联系电话:8327689

 

18.《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助推“企业上云”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号:鲁经信信推〔2017417

政策起止日期:2017109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各级财政采用补助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云服务券,作为购买云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快上云步伐。

发放范围:云服务券发放对象是在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方向并且企业上云部署在云平台服务商目录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主要面向我省新旧动能转换10大重点产业和《中国制造2025山东行动纲要》确定的“10+10”产业的中小微企业,优先面向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及省各类试点企业、重点培育企业。

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以市县投入为主、省级综合奖补为辅。各级财政将企业上云列入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用于云服务券财政补贴。省财政统筹考虑各市上云企业户数比例、云服务券兑现规模、上云工作考核绩效等,对各地企业上云给予综合奖补,对全省试点标杆企业、优秀体验中心等予以奖励。鼓励云平台服务商实行优惠折扣等形式,共同推动企业上云发展。

申请兑现:云服务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在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注册和申请,用于购买服务。使用云服务券,采取事前申请登记备案、使用过程记录、事后核实补助办法,云服务券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兑现由云平台服务商统一申请,由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后领取。各地应结合各自实际,明确云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兑现程序和额度。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科

联系电话:8088658

 

19.《关于印发山东省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信委

    号:鲁财工201742

政策起止时间:20171215日至20201214

主要内容:1云服务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实行网上申请、自动生成、集中兑付。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云服务券补贴。

2云服务券额度以单个企业上云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的费用为基数计算,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上限不超过5万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云服务券上限提高20%。财政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每年递减5%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科

联系电话:8088658

 

20.《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上云”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营市经信委 东营市财政局

    号:东经信字〔201835

政策起止日期:2018328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1、根据企业对云服务的不同需求,企业上云主要内容是推动企业基础设施上云、企业平台系统上云、企业业务应用上云。

2云服务券实施。各级财政采用补助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云服务券,作为购买云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快上云步伐。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科

联系电话:8088658

 

四、中小企业扶持

 

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号:工信部企业〔2016194

政策起止日期:20167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

申报条件:1、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3、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4、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申报: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后上报市中小企业办公室。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中小企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8080

 

22.《关于推荐山东省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商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号:鲁中小企局函201818

政策起止日期:2018326日至2018413

主要内容:

服务商服务重点领域和环节:1、企业基础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包括传统工艺设备改造提升、先进智能装备推广应用、新型智能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制造服务业转型等。

2、网络化智能化生产新模式服务。包括企业数字(数据)中心建设、数字工厂、数字车间、智能软件开发应用等。

3、智慧集群建设服务。包括数字化智慧集群建设,产业集群团体标准、区域品牌示范区、产业协同设计创新中心建设,产业集群、特色产业镇、产业园区工业云平台或专业云平台建设等。

4、企业云制造服务。包括工业云平台、云制造解决方案或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应用、运营管理应用等上云。

服务商应具备条件: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办公场所,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2、公司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技术资质,工作人员达到10人以上。

3、具有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的能力,有在其服务领域的成功案例,企业改造后,在技术水平、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综合管理、市场竞争等方面明显提高,生产、营销、管理成本明显降低。

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后上报市中小企业办公室。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中小企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8080

 

23.《关于组织推荐省级第十四批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第十二批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号:鲁中小企局函〔201848

政策起止日期:201867日至2018710

主要内容:

申报条件:创新企业申报条件不变,研发中心申报条件按第十三批修订条件申报:推荐上报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必须是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位居全省前三位或全国前五位,批量卖价最高、质量最好、寿命最长或消耗最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2()以上,拥有1项发明专利以上且主持或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省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转化为生产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固定的研发设施、设备仪器、研发投入和人才队伍。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在我省登记注册。

6、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第四、第五条申报条件和前3项申报条件中一项。(《关于培育支持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113号;《关于组织推荐省级第十三批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第十一批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函〔201759号)

申报:申请认定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办提出申请,并由其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初审。由县区中小企业办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上报市中小企业办公室。各市审核后于71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报省局科技管理处。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中小企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8080

 

24.《山东省印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号:鲁中小企局字[2017]35

政策起止日期:2017623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

申报条件:1、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基地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3、区域内要有市级以上认定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专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

4、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5、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1、基地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基地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3年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3、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6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40家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申报: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中小企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8080

 

25.《关于报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推荐第八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号:鲁中小企局函〔201820

政策起止日期:2018328日至2018430

主要内容:

申报条件:推荐的要求和条件按照第七批省级专精特新的基本和专项条件及不得申报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的企业须是已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

基本条件:1、在我省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界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

3、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4、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专项条件: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企业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企业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4、创新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造消费新需求,拥有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新的竞争优势。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近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2、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

3、有其他违法违规受处罚现象。

(《关于推荐第七批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函〔201788号)

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所在县区中小企业办申报,并进行初审。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中小企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8080

 

26.《关于组织申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营市经信委

    号:东经信发〔2017102

政策起止日期:20176232017710

主要内容: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1、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中小企业。

2、企业进入快速成长期,发展前景广阔。

3、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

专项条件: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申报条件:(1)获得的授权专利3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超过1)的企业。(2)主持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3)拥有著作权证书的企业。

2、符合下列专项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并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1)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2)获得市级及以上新产品或高新产品证书的企业。(3)获得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3、符合下列专项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自主品牌中小企业,并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1)拥有市级以上部门鉴定的自主产品证书或转让证书的企业。(2)拥有市级知名商标或者省级著名商标或者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3)拥有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

4、符合下列专项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特色服务型中小企业,并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1)主营业务属高技术服务业或其他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2)主营业务属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具有相应资质),应具有地域特点或企业特色,有政府部门或协会组织授予或认定的荣誉。

        凡符合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专项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相应类型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经信()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以正式文件将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市经信委,同时上报汇总表和企业申请表电子版。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中小企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8080

 

27.《be365体育投注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东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营市经信委 东营市财政局

    号:东经信发〔2017238

政策起止时间:20171222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涉企保证金不在项目清单清理范围之内的一律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清退返还工作。

东营市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目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保候审保证金、海关风险类保证金、海关税款类保证金、海关案件类保证金、海关取保候审保证金、海事处理担保金、海员外派备用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储备肉糖收储投放交易投标履约保证金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中小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8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9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附:下载附件:全市银行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汇编.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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